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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国际结算] 外贸出口收汇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问题

更新时间:2017-07-26 文章来源: 关键词:

  近些年在外贸交易中欺骗事件频繁发生,主要原因是外贸人员对外贸出口收汇的不重视,导致公司财产的损失,因此认识外贸出口收汇注意的风险问题,尤为重要。


  外贸人员应该注意以下方面:


  1、出货规格、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


 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,一是生产厂误工,造成晚交货;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;三是成交价格低,以次充好。


  2、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。


  虽然外贸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,并且按时保质出货,但出货之后,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、单证相符,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。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,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,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,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,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。

  3、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。


  某些信用证规定,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。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,故意挑剔,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,诱使企业出货。一旦放货给了买方,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,拖延付款,甚至钱、货两空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。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,必须认真审证。一旦出现陷井条款,应及时通知修改,千万勿贪一时省事,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。


  4、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。


 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,且两头在外,易出现问题。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,一旦出现官司,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,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。其次,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,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,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,包括资信度、贸易量等等,逐年进行筛选,降低业务风险。


  5、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。


  对出口业务来讲,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,盈亏由委托方承担,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。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,不是这样。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户少,收汇能力差,又要力争完成指标;二是想多盈利,嫌代理费少。


  6、使用D/P、D/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。


 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,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,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,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、放款,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。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,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。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、朋友。以为是关系客户,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。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,或客户问题,不但钱收不回,货也可能收不回。


  外贸中存在的风险还有很多,需要外贸人不断学习,不断了解,尤其是中间的一些细节问题更不能忽视,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,获得跟大利益。